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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吴建雄
  • 学位:博士
  • 职称:教授
  • 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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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
  • 电子信箱:wjx8546@163.com

详细介绍

基本信息

  • 吴建雄
  • 博士
  • 教授
  • 刑事诉讼法学
  • wjx8546@163.com
教师详细介绍

一、个人简介

吴建雄,男,1954年12月出生,湖南津市人,中共党员,湘潭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1985,中国广播电视大学汉语言专业毕业 ;1986—1989,广西民族大学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班毕业获硕士学位;1990—1992,中央党校函授政法专业本科毕业;1993—1995,湖南大学经济与发展硕士研究生班毕业;1996—1999,中南政4118ccm云顶集团硕士研究生班毕业;2010—2012,中南大学4118ccm云顶集团博士研究生毕业获诉讼法博士学位;

1970.03—1974.03,下放农村,历任知青队长大队会计,县农田建设指挥部专干;1974.03—1989.03,湖南省航运局津市港工作,工作任水手、保卫科专事;1985转干,历任党委秘书、团委书记、宣传科长、政治处副主任、党总支书记;1989—2000 选调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历任副处级检察员、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宣传处长、检察长助理;2000—2005 挂职最高人民检察院,任政治部宣传部副部长、《中国反贪调查》执行主编;2006—2013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副组长、省检察官协会秘书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2008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国家二级高级检察官。2010年评定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法律政策研究类)。2013——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因法律政策和检察理论实务与学术研究业绩突出,2006被最高人民检察记一等功,2007、2008、2009、2010、2011、2013被湖南人民检察连续六年记二等功。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连续六次获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2008年获湖南省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14年5月,因专著《科学发展视域下的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研究》在我国司法体制研究上的重要突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定为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特等奖”(该奖项为我国检察机关最高奖项,此前仅颁发过一次)。2007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2012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定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二、学习工作经历

1982—1985,中国广播电视大学汉语言专业毕业;1986—1989,广西民族大学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班毕业获硕士学位;1990—1992,中央党校函授政法专业本科毕业;1993—1995,湖南大学经济与发展硕士研究生班毕业;1996—1999,中南政4118ccm云顶集团硕士研究生班毕业;2010—2012,中南大学4118ccm云顶集团博士研究生毕业获诉讼法博士学位;1970.03—1974.03,下放农村,历任知青队长大队会计,县农田建设指挥部专干;1974.03—1989.03,湖南省航运局津市港工作,工作任水手、保卫科专事;1985转干,历任党委秘书、团委书记、宣传科长、政治处副主任、党总支书记;1989—2000 选调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历任副处级检察员、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宣传处长、检察长助理;2000—2005 挂职最高人民检察院,任政治部宣传部副部长、《中国反贪调查》执行主编;2006—2013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副组长、省检察官协会秘书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2008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国家二级高级检察官。2010年评定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法律政策研究类)。2013——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三、主讲课程

司法制度

四、研究方向

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制度、司法制度、反腐败司法、检察理论、实务等。

五、科研项目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边界与形式》,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度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

《中国反贪调查》,中国法学会省部级重大课题

《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研究》,湖南省社科基金重点课题

《“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与预防职务犯罪》,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重大委托课题

《预防职务犯罪湖南模式研究》,湖南省社科基金重点课题

《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研究》,湖南省社科联重大项目

《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研究》,湖南省社科联重大项目

《中国检察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

《习近平反腐战略思想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六、学术观点

(一)研究中国的反腐败体制和司法体制,必须坚持科学发展的思维方式即清醒的政治思维、辩证的发展思维、深刻的使命思维、强烈的创新思维和能动的法律思维。(1)清醒的政治思维就是把握反腐败和司法工作创新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如通过历史引证和比较分析,认清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必然性。通过分析我国与西方国家在政治上是本质不同的两种政治制度,两种法治道路;在经济上是两种本质不同的经济制度,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在文化上是两种本质不同的意识形态,两种不同的法律文化,证明我国司法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律属性的有机统一。(2)辩证的发展思维就是认清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司法工作发展,是有别于经济社会建设主体的发展。如在司法工作的系统结构中,司法理念是司法工作发展的“先导”型要素,它以其内在科学性、准确性和稳定性统摄、支配和决定着司法职能、司法体制和司法能力建设等诸要素的运行方式。(3)深刻的使命思维。就是把握司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发展定位,防止离开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谋求司法主体的发展,把发展思路定位在依法履行司法职责,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上。(4)强烈的创新思维。就是探讨司法工作科学发展的机理和模式。司法工作发展机理是司法工作科学发展系统结构各要素的内在工作方式以及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运行规则和原理。在司法工作的发展的系统结构中,正确的理念是发展导向,公正的司法是发展主题,稳健的改革是发展动力,坚强的能力是发展核心。由此,司法工作科学发展的基本模式是:在保障发展中推进司法建设,在为民服务中改进司法方式,在维护公正中强化司法职能,在统筹兼顾中提高司法能力。(5)能动的法律思维就是要充分认识惩治腐败、执法司法工作的内核是正确有效地适用国家法律。法律的适用过程并非是一种简单的执法活动,而是一种复杂的,以法律为框架和标准,综合考虑政策、经济、文化、心理、社会发展等多种因素的高度技术性的创造性活动。因而,执法结果是否公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规则的选择和取舍。当发现法律不明确、不确定,需要执法者对法律进行解释时,以道德良知和民众感情为尺度,权衡什么才是最为公正的、法律上也是有根据的执法选择。只有把司法理性实现正义的能动性结合起来,才会使公序良俗得以弘扬,于法律的繁琐之中,得正义之根本。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生成机理是:“在保障发展中推进检察建设,在为民司法中改进检察方式,在维护公正中优化检察职能,在统筹兼顾中提高检察能力”。《面向21世纪检察工作的若干战略问题》,以30万字的篇幅对世纪之交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发展的战略意图、总体思路和改革措施进行诠释和解读。以自己对高层领导机关决策的形成和实施的直接感受和切身体会,把具体的检察工作放到国家发展大局、检察工作全局中去认识、定位和思考,表达了对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理性分析和前瞻性考量。《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机理研究》,对检察工作发展进行了四个层面的解析:一是理念层面。认为揭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宪法地位、职能特点、价值功能的检察理念,应该由“检察宪政理念”、“检察发展理念”、“检察执法理念”和“检察价值理念”四要素组成,这一结构使检察工作的发展原则、发展方向、发展基点和发展目标更加明晰;二是职能层面。认为作为行使法律监督权力的检察职能,现阶段其运行的价值基础就是保障和谐社会建设,因而在检察执法中,必须立足于社会的长治久安,最大限度的化解社会矛盾;三是体制层面。认为承载法律监督内涵的组织架构、运行载体和一系列制度安排,检察体制改革应从加大上级检察院管理力度,整合检察业务机构、完善业务决策的分权制衡机制、实行三项基本权能配合制约机制、构建检务督察和人民监督员内外结合的自我监督模式等方面加以优化;四是能力层面。认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水平和本领的检察能力建设,应该以提高办案技能为核心,以检察专业化建设为重点,以检察管理科学化为基础,以检察文化建设为动力,以检察保障建设为支撑,以信息技术建设为依托。而构建检察机关核心价值体系,是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灵魂工程”应该贯穿检察能力建设的各个环节。《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实证调研》是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机理”所做的实践检验。先后调研论证了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四四三”司法服务模式等30余项科学发展创新项目,均被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委等领导机关推介。对这些项目的实证分析,证成了《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机理研究》中提出的“在保障发展中推进检察建设,在为民司法中改进检察方式,在维护公正中优化检察职能,在统筹兼顾中提高检察能力”的生成机理。

(三)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突破审判中心主义瓶颈制约,走出三权分立的理论误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体系。作为现代各国诉讼理论通说的“审判中心主义”,尽管与我国宪政体制和司法实际不符,但其蕴含的人权、公正、程序等价值理念巳成为我国司法的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因而“审判中心主义”一直是我国司法理论不容置疑的主流话语。由于“审判中心主义”以“三权分立”宪政体制为基础,因而在我国司法理论研究中,有的自觉不自觉地以西方的司法模式来评价我们的司法状况,来设计我国的司法建设方向。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决定了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审判中心主义在我国行不通。受这一理论瓶颈制约,科学发展战略在司法理论研究中难以体现。《科学发展视域下的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研究》实现了三大突破:1、以客观存在司法国情为研究对象,厘清本土与西方在司法权力、司法体制、司法方式、司法功能和司法价值等方面的区别和差异,指出以检察程序性控制和法院实体性裁判为双核,其他具有司法属性的机关和组织共同参与的体制样态,构成了中国特色的二元司法模式;并从理论基础、文化源流、宪政体制等方面,力求厘清中国一元分立宪政体制下二元司法模式,与西方三权分立宪政体制下审判中心司法模式的结构性差异。从而突破“审判中心主义”理论瓶颈,为司法改革理论研究奠定基础2、阐明了我国司法格局中法律监督职能与国家审判职能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在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下,国家权力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行使,检察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不是同一层次的国家机构,往往隶属于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结构中没有独立的宪法地位。而中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的权力架构中,是人民代表大会之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独立的国家机关,其法律地位明显高于国外的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宪政结构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专司法律监督的职能。这一职能是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中派生出来的,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力的专门化和具体化。司法是检察机关在司法体制中的职能定位,反映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活动范围、活动方式和活动性质,是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途径。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经过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国家60余年的实践传承与改革发展,是否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比较成熟、比较定型的模式?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否则,我们就无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合理性、优越性。要实现“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改革目标,必须突破审判中心主义瓶颈制约,走出三权分立的理论误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体系,这是科学发展理论研究不可回避的重要任务。

(四)完善我国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必须以完善反腐败国家立法为基础,增强反腐败斗争的协同性和有效性。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在反腐败问题上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也明确了以零容忍态度防治腐败的路径选择。但是从国家层面看,惩治腐败的零容忍态度在当下尚为示明。我国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反对腐败、建设廉政的态度和决心是不言而喻的。宪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关于反腐败和惩治职务犯罪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就是有力的证明。但是应该看到,我国现行对腐败行为的道德谴责、党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多元化惩治格局,虽然能有效发挥执纪执法机关的反腐功能,促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但从法律效力上讲并不是一致的。道德谴责、党政纪处分远远低于刑事处罚。因为前者毕竟是社会监督和党纪政纪的规制,代表的是社会舆论及党内和行政组织的否定评价,体现党和政府的意志。只有后者才是国家法律的评价,体现国家和人民意志。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代表的是全社会最高政权机关的态度。就反腐败国家意志而言,我国虽然有宪法和刑事法律的反腐败法律,但大量未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游离在国家法律规制之外。司法实践中相当多的腐败行为在“罪与非罪”的区分中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对腐败行为的惩治仅限于对构成犯罪腐败行为的打击和处理。这一现状显然是与党的“零容忍”反腐理念所相悖的。弥补国家对腐败行为适度容忍的立法缺陷,将现行党委、政府、国家多元化惩治腐败制度整合为一元化反腐败国家立法,不仅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当务之急,而且对完善我国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增强反腐败斗争的协同性和有效性具有基础性意义。

七、成果获奖

专著《科学发展视域下的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研究》在我国司法体制研究上的重要突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定为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特等奖”(该奖项为我国检察机关最高奖项,此前仅颁发过一次)。

吴建雄教授与湘潭大学副校长廖永安教授合著的《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的反腐败之路》(载求是杂志2015第3期),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理论研究成果一等奖。

八、个人专著

《面向21世纪检察工作的若干战略问题》,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中国反贪调查》丛书1、2、3、4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读本》,红旗出版社2006年版

《预防职务犯罪与构建惩防体系》,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机理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

《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实证调研》,中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科学发展视域下的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九、代表性学术成果

长期从事反腐法治研究等工作,有500余件调研报告在省和中央级内刊发表,其中100余件经中央、省级领导批示进入高层决策。完成国家和省部级重大、重点研究课题8项,发表理论著作10部,论文50余篇,计600万字。总结推介20余项司法改革与机制创新模式典型,完成10余件全国一流的反腐法治事项:发表长篇调研报告《最后期限》引起海内外关注,香港《大公报》以“反腐肃贪看潇湘”为题高度评价;策划创办全国第一张反腐专业报《反贪导报》,五年共出刊165期,被《人民日报》载文誉为“反腐倡廉的特殊阵地”;组织全国首次“反腐败文化现象研讨会”,中宣部、中央党校、中纪委、高检院等有关领导专家参会形成反腐文化研究成果;编撰系列丛书《中国反贪调查》,填补我国检察机关反贪历史文献空白;撰写我国第部大型反腐法治电视文献片《天职》,中央电视台播放后中纪委、中宣部、高检院相继发文全国推介;在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颁布的三个月内,撰写完成30万字《预防职务犯罪与构建惩防体系专题讲座》;作为司法实务界的唯一人选,参与中央宣传部“理论热点面”反腐专题写作;《新华文摘》转发其《刑事政策在惩治职务犯罪中的司法功能及其实现》一文,提出了反腐败必须坚持政纪约束和司法处置两手抓、两手硬的总策略。第一时间撰文解读习近平总书记“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重要思想,形成20多家主流媒体争相转载的法治反腐正能量。被人民网、求是理论网、中国社会科学网、正义网等多家主流媒体载文誉为“政法战线党的理论的实践者和传播者”和“科学发展思维在司法研究中跳跃“的人。

主持、参与《法律监督体制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等国家和省部级重大、重点课题15项。在《求是》、《人民日报》等权威、核心刊物发表论文50余篇。策划创办全国第一张反腐倡廉专业报《反贪导报》。担任中宣部“2010、2011理论热点面对面”反腐败专题起草工作。因编撰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反映共和国反贪历程的系列丛书《中国反贪调查》,执笔撰写我国第一部大型反腐法治电视文献片《天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记一等功。参与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和惩治预防职务犯罪的调研项目,共撰写各类调研报告、文稿100余篇,分别被各级内、外刊采用或领导批示。主要著作有:《最后期限》湖南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受到海内外关注,香港《大公报》发表书评,《中外书摘》转载;《反腐败文化现象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中纪委办公厅祝贺,各大媒体报道;《中国反贪调查》丛书1、2、3、4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最高检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首发式,国家领导人到会祝贺;《预防职务犯罪与构建惩防体系》,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中纪委作为反腐教育资料全国发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机理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人民日报理论版等10余家权威核心期刊发表书评。《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实证调研》中文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湘潭大学等多所高校列为法学参考教材。《科学发展视域下的中国二元司法研究》求是理论网、中央党校理论网、中国社会科学网等20多家主流网站推介为我国司法体制研究的“破冰之作”

十、社会兼职

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检察出版社编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研究所研究员、湖南省检察理研究领导小组副组长、湖南省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社会科院研究员、湖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教授、湘潭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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