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字数必须在29000字以上,专业型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字数必须在20000字以上,低于该标准的论文视为不合格的论文,不能提交答辩。
论文字数的认定以学校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基准。
第二条 硕士毕业生必须在答辩之前提交公开发表的资格论文,没有及时提交资格论文的,不能参加正式答辩。
第三条 没有参加检测或检测不通过的硕士、博士论文,不能提交答辩。
第四条 剔除自引,复制比为20%以下的硕士、博士论文,通过检测;复制比在20%(含20%)—50%的,推迟半年重新按照程序参加答辩,复制比在50%以上的(含50%)的,推迟一年重新按照程序参加答辩。
第五条 博士、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论文除满足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剔除自引与它引,复制比不得超过10%,否则,不能提交答辩。
第六条 对检测结果及其处理意见,经导师签字同意,研究生可以书面提出申请复议,复议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推迟毕业或延期答辩的研究生适用此一规定。